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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知]電視購物7天內可解約,存證信函表明退
舊 03-16-2004   #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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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設 [新知]電視購物7天內可解約,存證信函表明退

消息來源:2004年 03月 16日蘋果日報

電視購物7天內可解約
存證信函表明退貨就算有效


[李姿慧╱台北報導]郵購、電視購物的消費糾紛頻傳,行政院消保會昨天指出,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七天內以存證信函掛號表明退貨意願,無論業者是否收到,契約就算立即解除。此外,消保會還將研擬「醫生、律師、營養師、設計師、美容師等專家代言問題商品,也應負法律責任」。




保障權益
一名消費者訂購電視購物頻道的二盒減肥茶,廠商卻寄來十六盒,索價五萬元,廠商還故意給錯地址,讓消費者退不了貨;還有消費者退了貨,信用卡分期付款還繼續扣。消保會督導組長劉清芳昨表示,消費者可採取「發信主義」解除契約,在收到貨品七日內以雙掛號寄出存證信函,上面標明購買日期、金額和退貨等字眼,並保留掛號單。她強調,「即使企業主給假地址沒收到,法律退貨效力已經生效。」


通路商應負起責任
消保會還指出,刷卡付款後退貨,消費者可以持退貨掛號單,向銀行主張暫停支付該筆帳款,或請銀行向收單機關或特約商店扣款。劉清芳說:「如果消費者找不到廠商,通路或託播媒體都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媒體經營者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放棄。」

消保會上周又邀集衛生署、經濟部、新聞局等單位討論「郵購及電視購物糾紛消費者權益」,除了認定購物頻道和媒體須因問題商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,會中還傾向認定專家也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劉清芳昨說:「目前消保法規範的範圍不包括代言專家,會中意見傾向自民法概念找尋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,若民法缺乏法源依據,將再研議從《消保法》去解釋。」


消費者購物意願增
文化大學廣告系主任羅文坤相當贊成這項決議,且認為應加重處罰。他表示,「因為民眾易因專家的公信力,產生共鳴和信賴感,專家應在了解商品後決定是否代言,甚至名人代言也應該負法律責任。」
曾在購物頻道購物的民眾謝筱欣說:「購物頻道上有些商品是不知名的品牌,我會擔心退貨時找不到廠商,但現在《消保法》規定媒體也有法律責任,會增加我電視購物的意願。」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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