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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貼]中獎時之節稅方法-法律常識
舊 03-12-2004   #1
波士頓之雪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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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獎時之節稅方法



當樂透(或發票)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%的稅,

也就是中個號碼,如果可得4000元,須扣800元的稅,實領3200元 !



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,

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,卻只扣400元的稅,WHY??

他表示,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,

"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",

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,

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,4000-2000=2000...為所得淨額,

2000*20%=400...為稅!!

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...

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,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,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,

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,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[

更何況法條中明寫''...准予減除'',

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(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),

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,因為並不是寫"...應予減除",

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,那只好自己負責了!!

請大家用力宣傳,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,別鑽法律漏洞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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