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到這個,我常喜歡請捷運撕頭皮事件。
事件一發生,第一天,相關人員有一些說法....,我指著報紙對老婆說,如果我是捷運總經理,我一定先出來道歉,把所有過錯攬在身上,輕傷的賠十萬或二十萬,重傷的賠五十萬或一百萬。然後說因為大眾支持捷運,當天來客量太多,所以會發生這種大家不願意見到的事,以後捷運局會如何如何做....
這樣子好像賠不少錢,以捷運的營運情形來看,這一兩百萬跟本是趨近於零[但把大眾的眼光成功地引到看捷運再來要怎麼做---->而不是注意捷運局當時沒有怎麼做[
結果,那些豬頭當然沒這麼做,搞到後來,錢還是賠了一大堆,搞得一大堆烏煙障氣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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